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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956号原告:苏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