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卢现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现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722号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月光村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945-3。法定代表人叶有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被告卢现民,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卢朝良,男,汉族,1952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与卢现民系兄弟关系。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牛公司)诉被告卢现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凤华于2016年3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卢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朝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千牛公司诉称,卢现民与千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工资打卡发放。停工留薪期满后,千牛公司通知卢现民回项目部上班,被告拒绝上班,也未提供工伤未治愈的相关证明,所以不应该支付生活津贴。请法院依法判决:1、千牛公司支付卢现民停工留薪期工资2551元/月×4个月=10204元;2、千牛公司不支付卢现民生活津贴6633.2元;3、千牛公司支付卢现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元/月×6个月×70%=19899.6元。被告卢现民辩称:卢现民的工资是12000元/月,但卢现民没有上班满一个月,没有证据。仲裁裁决正确,要求千牛公司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卢现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审理查明,卢现民在千牛公司从事掘进工作,千牛公司为卢现民参加了工伤保险。2014年12月4日,卢现民在千牛公司纳佐二项目部井下开机车连接矿车时左手拇指受伤,后在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5天,经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左手第1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2015年2月5日,卢现民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8月1日,卢现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9月21日,卢现民被鉴定为伤残等级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5年10月13日,卢现民申请至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千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千牛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2016年1月21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碚劳人仲案字(2015)第2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卢现民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仲裁之日起与千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千牛公司支付卢现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元/月×6个月×80%=22742.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4738元/月×4个月=18952元、生活津贴4738元/月×2个月×70%=6633.2元、护理费150元,以上共计48477.6元;三、驳回卢现民的其他申请请求。千牛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来院。庭审中,千牛公司拟证明卢现民的工资为2500元/月,举示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仲裁庭审笔录。卢现民对劳动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签字虽然系本人签字,但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卢现民陈述:2014年11月23日至2014年12月4日受伤,领取了工资4200多元,一部分签字领取,一部分打卡发放1000多元。千牛公司陈述工资系打卡发放了780元。综上所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卢现民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申请请求,对此双方均未起诉,本院不予审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千牛公司与卢现民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3日解除、千牛公司支付卢现民护理费150元,对此双方均未起诉,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卢现民的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卢现民的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卢现民的工资发放情况属于千牛公司掌握的证据。千牛公司举示的劳动合同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千牛公司主张卢现民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标准,且未举示工资发放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卢现民要求按照受伤当年度社平工资4738元/月作为其工资标准,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卢现民与千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年满51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8年以上不足9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80%计发。千牛公司应支付卢现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元/月×6个月×80%=22742.4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千牛公司应支付卢现民停工留薪期待遇4738元/月×4个月=18952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4738元/月×1.7个月(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70%=5638.22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卢现民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13日解除;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卢现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42.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8952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5638.22元、护理费150元,以上合计47482.62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