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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盈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盈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沈阳中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46号原告沈阳盈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桂长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中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原告沈阳盈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盈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盈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盈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沈阳盈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凌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