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医院与开封市果品总公司东司门商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医院,开封市果品总公司东司门商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张金玉,焦文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龙亭医院。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刘礼俊,该医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果品总公司东司门商场。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冯瑞萍,该商场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秋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马申,该处处长。一审第三人:张金玉,女,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一审第三人:焦文蔚,男,汉族,1942年3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开封市龙亭医院(以下简称龙亭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果品总公司东司门商场(以下简称果品公司),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封市工商行政事业用房管理处,一审第三人张金玉、焦文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亭医院申请再审称:果品公司与龙亭医院无任何关系,果品公司没有理由被安排到龙亭医院新建综合楼,二审法院判令龙亭医院补偿果品公司377012元没有依据。张金玉、焦文蔚在龙亭医院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无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果品公司提交意见称:果品公司与龙亭医院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龙亭医院将果品公司使用的临时使用房拆迁后,把果品公司安排到将来建好的综合楼底层,但约定的房屋被已经办理房产证的张金玉、焦文蔚占用,果品公司无法进行营业,故龙亭医院应该予以补偿。生效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龙亭医院为新建综合楼而将果品公司位于龙亭区北土街47号的安置房予以拆除,为此双方签订有《非住宅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龙亭医院明确承诺将涉案房屋租赁给果品公司。现因第三人张金玉、焦文蔚因合法理由而将涉案房屋中的部分占有,该结果的发生是因为龙亭医院将涉案房屋重复处分所导致的。龙亭医院对果品公司构成违约,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人民法院的不当之处予以改判并无不当。龙亭医院关于张金玉、焦文蔚私自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无效的主张因没有证据支持,且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所否认,故龙亭医院的该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龙亭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封市龙亭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