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荣爱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爱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458号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金地花园北站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469746-2。法定代表人马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义深,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爱娟,女,1964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荣爱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桂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