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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先国与邓传发、何健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国,邓传发,何健康,张明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52号原告陈先国,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邓传发,男,44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何健康,男,28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张明能,男,45岁,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国诉被告邓传发、何健康、张明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国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先国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恩史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