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志斌与马守建、刘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斌,马守建,刘勇,菏泽盛世达建筑公司,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高志斌,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告:马守建(曾用名马敏),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住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刚(马守建之子),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黄庄行政村马庄75号,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2901198803157851。被告:刘勇,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龚利,菏泽牡丹北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菏民路东。机构代码证:16889374-6。法定代表人:刘冉记,董事长。被告: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西街路南。机构代码证:75747816-1。法定代表人:张文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公司、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马刚,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施工员,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志斌未预交诉讼费。经我院下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原告高志斌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晁一兵审判员 陈军亭审判员 尘军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