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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明洞与张新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洞,张新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364号原告:张明洞,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良,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洞诉被告张新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明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