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明洞与张新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洞,张新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364号原告:张明洞,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利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良,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洞诉被告张新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明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