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二宝诉被告张伊平、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宝,张伊平,黄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509号原告李二宝。被告张伊平。被告黄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宝诉被告张伊平、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宝撤回对被告张伊平、黄凤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为1730元,由原告李二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