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二宝诉被告张伊平、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宝,张伊平,黄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509号原告李二宝。被告张伊平。被告黄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宝诉被告张伊平、黄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宝撤回对被告张伊平、黄凤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为1730元,由原告李二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