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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现章与孟州市恒峰百姓购物广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现章,孟州市恒峰百姓购物广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545号原告赵现章。被告孟州市恒峰百姓购物广场,所在地孟州市韩愈大街。负责人汪国峰。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赵现章诉被告孟州市恒峰百姓购物广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现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赵现章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