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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474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国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茂森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