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清立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61532417-5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61532417-
案由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2民初853号原告杨清立,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攀,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61532417-5地址:方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同宽,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原告杨清立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杨清立支付各项保险理赔款合计2000元,下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清立自愿负担。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延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豪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