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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李红灯、郝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灯,郝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23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灯,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王宗旭,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桂军,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李红灯与被执行人郝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6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戴英军代理审判员  赵栢力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