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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付某某、徐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38号原告刘某甲,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铁帽徐村委铁帽徐庄。原告刘某乙,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竞清,泌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春水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付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宗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