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9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武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9执13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