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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武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9执13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