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子亮与党二龙、牛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亮,党二龙,牛新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朱子亮,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党二龙,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新洁,女,约26岁,汉族。系党二龙妻子。原告朱子亮诉被告党二龙、牛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子亮诉称,2015年8月5日被告党二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当年10月5日偿还。党二龙出具书面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偿还。原告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偿还。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党二龙、牛新洁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要求偿还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子亮向本院起诉被告党二龙和其妻子牛新洁,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党二龙夫妻结婚登记证上载明党二龙妻子的名字是“牛鑫洁”,原告以“牛新洁”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其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子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