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陈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女,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女,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15时许,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柳某某、马某某到桦南县隆胜村被执行人梁某某家执行慕某某诉梁某某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对梁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彭某某(系梁某某妻子)持菜刀砍击柳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系梁某某母亲)用手挠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侦查,被告人彭某某、陈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现场截图、民事判决书、工作证、证人柳某某、慕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