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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8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