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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哲、迟冰、高幸等与德惠市惠发街万兴综合商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惠发街万兴综合商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254号张哲,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生,住德惠市,农民工。迟冰,女,汉族,1989年9月30日生,住德惠市,农民工。高幸,女汉族,1991年4月20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赵桂凤,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焦萍,女,汉族,1984年3月20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张士敏,女,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王运娟,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王娟,女,汉族,1985年4月16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李丹丹,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李秀娟,女,汉族,1972年6月3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凌仁波,女,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石立杰,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米丽丽,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韩杰,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张云皓,男,汉族,1995年7月28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崔振雷,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王苗,女,汉族,1997年1月25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贾秀杰,女,汉族,1974年4月26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田芳,女,汉族,1990年7月22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李文亮,男,汉族,1974年6月1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林亚杰,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凌风,女,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陈文静,女,汉族,1979年2月13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王中平,男,汉族,1960年2月2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温富国,男,汉族,1969年1月4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段蒙蒙,女,汉族,1991年1月19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初振霞,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李宁,女,汉族,1989年3月30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初庆娟,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刘丙凤,女,汉族,1957年9月14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杨支国,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农民工。诉讼代表人张哲、林亚杰。委托代理人武长志,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德惠市惠发街万兴综合商场。负责人黄庆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迟冰、高幸等31人与被告德惠市惠发街万兴综合商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哲、迟冰、高幸等31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德惠市惠发街万兴综合商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哲、迟冰、高幸等31人撤回对被告德惠市惠发街万兴综合商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00元由原告张哲、迟冰、高幸等31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