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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356号原告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涛,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康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66元,减半收取4733元,由原告西安旭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