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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株洲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株洲市新闻发布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株洲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93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光明路。被告株洲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株洲市新闻发布中心),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赵先辉,系该培训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株洲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株洲市新闻发布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株洲市新闻发布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晓丽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株洲市新闻发布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