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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永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永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5604号 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永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永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存款xx元(户名:xx,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永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户名:xx,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宏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