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建利诉韩培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利,韩培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3568号原告刘建利,男,1972年1月3日出生。被告韩培峰,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刘建利与被告韩培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俊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利与被告韩培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利诉称:2015年3月至5月,我受雇于韩培峰,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北新村胡晓军建房,房屋建设完成后,经计算,韩培峰共欠我劳动报酬23000元。经我多次催要,韩培峰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故起诉,要求韩培峰给付劳务报酬23000元。被告韩培峰辩称:房主提出质量有问题,现在有尾款没有与我结清,需要修好了才能付款。经审理查明:韩培峰承包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北新村胡晓军的建房工程后,将房屋主体工程等部分交由刘建利施工。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刘建利施工并完工。2015年6月4日,韩培峰与刘建利经结算,确定欠刘建利劳务费23000元,并约定整体验收后如不是主体毛病一块儿结清。当日,房主胡晓军的监理人安国树为刘建利出具证明,载明北新村建房中,主体、抹灰没有质量问题,合格。庭审中,韩培峰提交有安国树签名的字条,证明刘建利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该字条内容为:地面、垫层偏差10公分,卫生间上梁斜4公分,防水漏水,从做一遍,完活后刘建利租房费没有付。刘建利对安国树签名未持异议,但表示落款日期为2016年4月3日,完工当时已经说了没有问题,现在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经询问,韩培峰表示上述房屋已交付房主胡晓军使用并入住。上述事实,有字条、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建利受韩培峰雇佣提供了建房施工劳务,双方结算后明确了所欠劳务费数额,且完工后监理方安国树为刘建利出具了没有质量问题的字条,房屋亦已交付使用,故刘建利要求韩培峰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培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建利劳务费二万三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被告韩培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