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居飞与董加中、孙秀亭、贾明玉、董某某、董某甲、朱立彬、王其涛、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居飞,董加中,孙秀亭,贾明玉,董某某,朱立彬,王其涛,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938号原告张居飞,男,住胶州市。被告董加中,男,住胶州市。系董光照之父。被告孙秀亭,女,住址同上。系董光照之母。被告贾明玉,女,住址同上。系董光照之妻。被告董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董光照之女。法定代理人贾明玉,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董光照之女。法定代理人贾明玉,女,住址同上。被告朱立彬,男,住山东省莒县。被告王其涛,男,住山东省莒县。被告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居飞诉被告董加中、孙秀亭、贾明玉、董某某、董某某、朱立彬、王其涛、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居飞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董加中、孙秀亭、贾明玉、董某某、董某某、朱立彬、王其涛、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居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居飞承担。审判员 郑培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兆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