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柳红菊与赵文勇、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红菊,赵文勇,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人电器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97号申请执行人柳红菊。被执行人赵文勇。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勇,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卫,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人电器商城,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负责人:王忠卫,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柳红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文勇、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人电器商城、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