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陆思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晶,陆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139号被执行人张洪晶,男,汉族被执行人陆思义,男,汉族,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的法律效力(2014)江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洪晶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陆思义缴纳罚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思义已缴纳完毕,张洪晶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5执13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金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