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孙双秀与孙应信、孙守龙、刘守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秀,孙应信,孙守龙,孙守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485号原告:孙双秀,女。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应信,男。被告:孙守龙,男。被告:孙守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秀诉被告孙应信、孙守龙、孙守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孙双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双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孙双秀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