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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执异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和与被执行人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和,金君,梁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4执异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和,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金君,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第三人梁静杰,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春和与被执行人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君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春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梁静杰为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君与梁静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现二人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和与被执行人金君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于被执行人金君与第三人梁静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第三人梁静杰本身就是(2015)于执字第026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不用再进行追加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春和追加第三人梁静杰为(2015)于执字第02649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陈 璐审判员 彭艳君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雪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