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5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章振青与陈妙珍、蚁洁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振青,陈妙珍,蚁洁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517-3号申请执行人章振青,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71。委托代理人王承佳。被执行人陈妙珍,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4X。被执行人蚁洁莹,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6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振青与被执行人陈妙珍、蚁洁莹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汕澄法溪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依法作出裁定并冻结被执行人蚁洁莹的二个帐户共2137.34元,后被执行人蚁洁莹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000元,申请执行人章振青表示放弃划拔被执行人蚁洁莹的二个被冻结帐户的余额,也表示放弃冻结被执行人陈妙珍的银行帐户。经查,被执行人陈妙珍不知去向,经对被执行人陈妙珍、蚁洁莹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妙珍现不知去向,二被执行人现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515执517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尧鹏助理审判员 陈宛阳人民陪审员 林祯海二〇一六年八月××日代理书记员 李育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