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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冬枝与吴秋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枝,吴秋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61号原告朱冬枝。被告吴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冬枝诉被告吴秋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冬枝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朱冬枝负担。审判员  张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皮晓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