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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金利、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王金利,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230号原告: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法定代表人:高春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东,公司员工。被告:王金利。被告: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2层121号。法定代表人: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利、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8元,由原告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