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二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771号罪犯陈二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7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丹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二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责令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3日、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1)、(2014)宁刑执字第9797号、第30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二华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二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二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行全部财产刑,但未履行原判确定的退赃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丹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二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原判确定的退赃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二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