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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长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彭长科,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号。负责人:李鑫,该院院长。关于申请人彭长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权利人已领取案件款192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3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