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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程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程云华,纪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储锟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云华,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纪云兴,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小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程云华、纪云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云华、纪云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云华、纪云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云华、纪云兴银行存款、收入251554.5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