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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赵颜云与曹湄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民初8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颜云,曹湄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808号原告:赵颜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发林、黄柳青,系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曹湄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系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颜云诉被告曹湄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赵颜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赵颜云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余春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