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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春光、鞠永旭、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春光,鞠永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276号原告:王辉,男,汉族,住白山市。被告:李春光,男,汉族,住白山市。被告:鞠永旭,男,汉族。被告:王辉,女,汉族,住白山市。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李春光、鞠永旭、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鞠永旭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