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春光、鞠永旭、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春光,鞠永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276号原告:王辉,男,汉族,住白山市。被告:李春光,男,汉族,住白山市。被告:鞠永旭,男,汉族。被告:王辉,女,汉族,住白山市。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李春光、鞠永旭、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鞠永旭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