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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夏黎明、祝柳枝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夏黎明,祝柳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夏黎明,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祝柳枝(夏黎明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夏黎明、祝柳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7734元,负担执行费9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黎明、祝柳枝银行存款686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