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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邓少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邓少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13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被告:邓少锋,男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邓少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冬航人民陪审员  林良策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敖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