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瑞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瑞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567号原告盘锦瑞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初兴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航,男,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瑞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瑞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