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乐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293号罪犯王乐乐。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高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乐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2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王乐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乐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乐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乐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