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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拉哈尔交通运输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拉哈尔交通运输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案由

信用证欺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922号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戴茂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汉滔,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哈尔交通运输公司(LAHORETRANSPORTCOMPANY,简称LTC),住所地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法定代表人:赫瓦贾.阿哈默德.哈桑,主席。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唐小晴,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拉哈尔交通运输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92元,减半收取为12496元,由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箭审 判 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