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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赵凤娟与黄创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娟,黄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娟,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41,户籍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经常居住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黄创业,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75,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创业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斗门支行账户43×××03的存款在人民币46311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