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许德发与赵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发,赵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761号原告:许德发。被告:赵立军。原告许德发诉被告赵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许德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德发承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