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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贵有与吴利、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贵有,吴利,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鲁德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472号原告徐贵有。委托代理人史新勤、罗晶晶,均系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利。被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被告鲁德选。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汪钻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军、陈建友,均系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贵有诉被告吴利、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鲁德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贵有于2016年4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贵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利、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鲁德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贵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徐贵有负担。审判员  张青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