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229号原告戴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