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建成与俞雅利、夏秋良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雅利,谢建成,夏秋良,夏春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雅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建成。原审被告:夏秋良。原审被告:夏春良。上诉人俞雅利为与被上诉人谢建成、原审被告夏秋良、夏春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俞雅利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