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国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4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蒋国永。申请执行人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国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5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国永给付申请人物业管理服务费1250.61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蒋国永承担。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400号。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蒋国永名下位于武清区杨村镇新湾花园(北园)××-×-×××号房产(不动产证号122020909853)一套,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予以查封,本院暂不能处置。蒋国永名下无车辆、存款等记录。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40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