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邹平代家路口修理部与董孝合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代家路口修理部,董孝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平代家路口修理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邹平县。经营者李红邦。被执行人董孝合,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代家路口修理部(个体工商户)与被执行人董孝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7000元,已执行/元,尚欠7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柳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