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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美兰、刘曦与胡满娥、邹胜文、胡铁和、卿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美兰,刘曦,胡满娥,邹胜文,胡铁和,卿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曾美兰,女。原告刘曦,女,系曾美兰之女。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鸿斌,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满娥,女。委托代理人付江明,男,系胡满娥的表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胜文,男。被告胡铁和,男。被告卿自华,女,系胡铁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美兰、刘曦诉被告胡满娥、邹胜文、胡铁和、卿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中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美兰、刘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军生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