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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民初1870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朱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谢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银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