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民初1870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朱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谢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银菠 关注微信公众号“”